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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收到专用发票不认证,对开票方没有任何影响。但对购买方有一定的影响,在次年的六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上级通知查明未认证抵扣原因。...
通常来说,公司在有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等处罚.但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公司则不能处罚.且公司处罚后您实际得到的工资不应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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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需要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如题所述,一般情况下对个人或公司是没有什么影响的;2、如果所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如题所指情形也就未予认证该专票,税务机关会以滞留票事项予以对应,有可能会要求受票公司协查相应发票(仅此而已);3、可见,个人消费尽量不要索取开具公司名称的发票(可以要求填写个人名字的发票抬头),以免造成无谓的资源浪费;4、以上,请予核实,依法操作。补充:如做进公司财务账,那么,如属于个人的消费,应如实要求财务方面调账,你应协助财务解决有关资金款项及单据的相应处理,一般,财务方面会指引你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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