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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是有效的,但是部队清房政策是根据清房标准要求,而不是根据婚姻是否有效。军产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2、“清房”纠纷中主...
离婚是有效的,但部队的清房政策是证明清房标准的要求,而不是证明婚姻是否有效。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军事产房纠纷不在人民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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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军人自己保留即可。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所谓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一般不分割军事产房的所有权。如果该房屋由军事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用户有特殊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转业军人使用,则在分割该房屋时应遵守规定;但由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另一方应获得折价补偿,价格可参照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
一般会调解,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二是,“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军人所在部队“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后,不再派人到配偶单位进行调解,双方可持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军官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不一定非要回原办结婚证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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