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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修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屋面、墙面、地面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按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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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的房子是买了多长时间,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规定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另外,要是不属于以上的情况,能证明是“因外墙漏水”造成的损失,该由物业维修的就向物业主张权利 也要看你们跟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是怎么约定的
1、首先关于房屋交房时间一般为验收合格之日,验收不合格的,不起算保修期。建议合开发生协商验收手续问题,以免出现非影响房屋质量的问题开发商怠于履行维修责任。2、开发商要求也注意书面形式提交异议问题不大,最好一式两份或者移交时拍照留存作为证据。3、开发商约定的可退房的原因只包括地基和房屋主体质量问题,根据《最高院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条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是指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质量问题,即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买受人依据该条解除合同,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外,且该质量问题应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否则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但《最高院解释》并未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房屋质量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没有客观标准,即使由专业工程师来认定,其所做出的鉴定也是完全依赖于其个人的生活经验和主观判断,没有法定依据和标准。因此,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作出认定。因此,验收主要验收主体结构和地基问题不大,开发商对房屋下次负有维修义务,严重质量问题可退房。
1,物业费与房屋质量是两个法律关系; 2,物管费是物业服务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收取的相应费用,只要提供服务了,就应该交物管费。 3,若业主认为房屋质量有问题,可以找房开商,如有争议,可以进行房屋质量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4,物管公司虽然和房开是一个老板,但其公司的主体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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