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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荐三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与仲裁的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承认对方的仲裁请求、和解,必须经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成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荐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一)一般事故是指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重大事故是指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样)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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