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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女方随时可起诉离婚,男方需要在中止妊娠六个月后起诉离婚,但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除外。其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有:女方...
妊娠期间一般不能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除外。法律规定,男方不能在女方怀孕,产褥,哺乳,或产后一年内,流产后都不能提离婚,但是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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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怀孕期间离婚儿童的监护权被判给妇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不满两岁的子女。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要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同居; (二、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应该和母亲住在一起。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为了特别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在女方怀孕期间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仅仅是“妻子未经同意擅自中止妊娠“,是无法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那得看是在什么情况下。首先,妻子为什么要终止妊娠?妻子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擅自终止妊娠”?在其终止妊娠前,作为丈夫的你向其作了哪些思想工作?如果本次妻子不终止妊娠,那么生育下来的会是你们的第几个子女?等等。在这些情况不清楚前,无法让人评判其行为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如果说,丈夫由于妻子拒绝生育二胎而以侵犯生育权为由提起诉讼,那么,妻子同样可以以丈夫强迫其生育二胎侵犯其生育的自主权为由提起诉讼。反过来说,如果作为丈夫仅仅是为了生育二胎而反目,那么这个丈夫是很差劲的,至少他只是把自己的婚姻建筑在生育子女的基础上而并不是对妻子的爱。有了这种丈夫,那是这位妻子的悲哀。当然,丈夫可以要求生育子女,但不能强迫妻子非得这样去做。生育子女是双方的,不能因为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而强迫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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