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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妻子未经同意擅自中止妊娠“,是无法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那得看是在什么情况下。首先,妻子为什么要终止妊娠?妻子在什么样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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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您咨询的事情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生育权。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但是,生育行为是双方合意的特殊共同行为,一方的生育权要通过另一方的配合才能实现,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因为法律不能强迫和要求任何一方去生育或不生育,正如同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去相爱一样。因此,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所以,您丈夫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生育权纠纷中,若一方权利不能实现之时,法律只能采用排除权利实现障碍的办法,即解除婚姻的办法,使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创造条件实现他的权利,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且实际中,涉及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纠纷的案例,或以双方和解、或以法院不予受理告结。由此可见,目前,要公平地处理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当然,这个也与您的实际问题无干了。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能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妇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确保妇女健康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确保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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