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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同时报所在地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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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名称预核准; 2、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专利代理机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书的修正案原件一份; 5、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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