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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同时报所在地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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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成立的审查程序如下: 1、申请 2、形式审查 3、受理 4、审核 5、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申请材料: 表格: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书 附件: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专利代理人登记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资金证明 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设施证明 法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前置条件: 1、具有按规定确定的机构名称; 2、具有章程(合伙协议书); 3、具有规定数目的从业人员; 4、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具备《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5、具有必要的资金(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不低于10元万人民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设施。
代办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成立,由当地(省、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其工作职能属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代办处的主要任务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做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和专利收费工作,并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普及专利法、专利知识,积极为申请人、发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属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就办理专利申请而言,代办处是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是代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递交专利申请的机构。
(一)作用 专利代理是专利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是知识产权权中介服务体系的核心组成。 专利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对依法保护我国的自主创新成果有着重要影响。 (二)发展成果 专利制度建立以来,截止2009年7月底,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已经发展到735家,执业专利代理人已达到6000多人,全行业从业人员达到17000人左右,通过15规划,国家进一步的提高了专利制度的重要性。 (三)工作原则 专利代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告知原则 2、授权原则 3、对委托人负责原则 4、保密原则 (四)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分类 按照单位性质分类 分为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者的区别: 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代理事务过程和后期法律纠纷时,只负有有限责任 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事务过程和后期法律纠纷时,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一般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做工作时更加谨慎小心。在国外,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单位往往是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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