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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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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犯罪中止(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来,则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不管是积极还是消极的犯罪中止,只要在中止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么法院在量刑时,会参照犯罪既遂的刑事处罚,对中止犯罪的行为人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由于中止犯罪之前,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故此中止犯罪的主体并不能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中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式。中止犯罪包括两种: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犯罪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犯罪。中止共犯是指部分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一)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共犯是实施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尽最大努力说服他人放弃犯罪。如果他人接受劝告,放弃本可以继续的犯罪,整个案件将被中止;但是,如果一个人中止,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人不成立;如果一个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为不具有有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作为中止犯,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但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中断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认定为中止。(二)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实行中止犯罪,教唆犯应当认定为未遂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应当按照犯罪准备认定。另一方面,教唆犯和帮助犯应当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必须阻止实施犯罪,使实施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其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三)中止犯向有关机关报告的,司法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犯罪,视为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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