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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
劳动者病假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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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可见,职工请病假超过六个月,或者说职工请长期病假的情况,并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形应该按照《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处理,其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四)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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