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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由公司支付,不用自己买。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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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该部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 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 2、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这个部门规章虽然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1953年的劳动保1/10页险条例一致~仍然是职工不负担医疗费。 3、《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条例只规定了所需要费用符合目录的~从工伤基金支付~但没有规定不符合目录的~由谁承担。所以可以认定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法律漏洞。但绝不能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认定职工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前文已述~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尚未完全失效。 4、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制定条例首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获得救治~而已存在的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确定的是职工不承担医疗费~那么如果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就可适用与之相同的立法目的的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来作为判案的根据。否则~就会出现与其立法目的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可以不承担医疗费
用人单位交工伤保险费,员工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司员工的工资总额,按照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决定的汇率支付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根据使用者使用工作保险基金、工作发生率和所属行业汇率等情况,确定使用者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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