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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的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
收养要求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时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收养人夫妻一方经诊断患有绝对不育症、年龄满30周岁、无子女等,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由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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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人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领养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户籍、婚姻、子女状况、身体、政治面貌、经济条件等方面的证明,还要有被领养小孩的来历证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民政部门建议,领养人可以先到区社会福利院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小孩,再向民政部门提出领养申请,这样手续相对简单。
1.收养人的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指收养人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人只能办理一名养子女在京入户,如解除收养关系,须迁出被收养人的本市户口); (4)夫妻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症,年龄均满30周岁,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夫妻年龄均满35周岁以上,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2年以上; (5)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收养有生父母子女或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关系须确立2年以上,并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其中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合法的住所,身体健康,具有教育抚养子女能力; (7)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在本市捡拾的弃婴,并确立收养关系1年以上; (8)夫妇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异,收养的子女判给一方抚养要求入户的,不受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 (9)父母为合法夫妻均双亡,由在京的(外)祖父母抚养,且外省市无同等亲属,并确立监护关系或经公证的申请入户地居委会、村委会、(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监护证明; (10)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死亡,由在京亲属抚养,且其外省市应无同等亲属,确立收养关系3年以上,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 (1 1)收养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收养人不受无子女或只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龄不能超过18周岁; (1 2)确立收养关系以办理《收养证》或办理收养公证时间为准。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领养儿童手续]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领养条件:(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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