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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
1、你可以选择拒绝,但会可能造成买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和纠纷。 2、是否过户第三方关键是买房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如果已经支付,那么只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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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到交易中心提出产权异议,这样房子在15天之内就不能交易过户,然后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起诉还是采取其他措施。最保险的是起诉同时采取诉讼保全,这样在事情解决前房产就无法转让了。 2、如果你儿子的名字在产权证上,那么肯定可以分得部分;如果产权证上没有名字,一般不好分,只能要求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预售合同登记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问题,涉及该登记是否具有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
在债务上不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方将欠债务人的钱向债权人支付。对于出现这种情况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应收款采取保全措施,通知第三方协助执行,停止向债务人支付相应金额的欠款。在法院调解或判决生效后,法院就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在第三方处的应收款,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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