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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300元,二级伤残增加290元,三级伤残增加280元,四级伤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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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学区划分根据目前的人口变化,结合现有资源实际情况,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近日确定并公布了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学区范围,其中中新合作区在以往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确保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面积80平方公里的中新合作区,学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区范围具体为:小学新城花园小学施教区范围为天翔花园、都市花园1-42幢以及星明街以东、现代大道以北、星港街以西、苏慕路以南区域(不含加城湖滨),包括万杨香樟公寓、新城花园、星海人家、新加花园等。星海学校小学部施教区范围为星明街以东、苏华路以南、星汉街以西、金鸡湖路以北区域,包括苏都花园、师惠花苑、映象花苑、白领公寓、四季新家园、加城花园、苏信大厦等。星港学校小学部施教区范围为韶山花园、绿城花园、都市花园43-84幢以及星明街以西、苏慕路以南、苏嘉杭高速公路以东、苏茜路以北区域,包括东方花园、华庭苑、贵都花园、新馨花园、宜家公寓等。星湾学校小学部施教区范围为加城湖滨、天域、中茵皇冠以及星港街以东、现代大道以北、星华街以西、苏虹中路以南区域,包括湖畔花园、沁苑小区、玲珑湾花园、中海湖滨一号、星湖国际、翡翠国际以及在此范围内其他开发并交房的楼盘等。园区第二实验小学施教区范围为以金鸡湖大桥和金鸡湖大道(原机场路)3号桥(高尔夫花园东)连线以东、斜塘河以北、青秋浦以西、现代大道以南区域,包括金鸡花园、半岛华府、枫情水岸、春之韵、东湖大郡、自由都市(即东湖大郡三期)、东城郡(即东湖大郡四期)、南山巴黎印象、伊顿小镇、德邑、金湖湾、湖畔天城、欧洲城、第五元素、万科中粮、埃拉国际水岸、东湖林语、凤凰城以及在此范围内其他开发并交房的楼盘等。初中星海学校初中部施教区范围为韶山花园、宜家公寓、新馨花园以及星明街以东、苏华路以南、金鸡湖以西、金鸡湖路以北区域,包括苏都花园、师惠花苑、映象花苑、白领公寓、四季新家园、加城花园、苏信大厦、嘉怡苑、馨都广场、馨湖园,湖左岸、翠湖雅居、澜韵园、东方春晓等。星港学校初中部施教区范围为东环路以东、娄江以南、中新路苏华路以北、星海街以西区域包括绿城花园、东港二村、三星苑、东港新村、贵都花园、华庭苑、东方花园、万杨香樟公寓、新城花园、都市花园、天翔花园等。园区第三中学初中部施教区范围为:以金鸡湖大桥和金鸡湖大道(原机场路)3号桥(高尔夫花园东)连线以东、斜塘河以北、青秋浦以西、现代大道以南区域,包括金鸡花园、半岛华府、枫情水岸、春之韵、东湖大郡、自由都市(即东湖大郡三期)、东城郡(即东湖大郡四期)、南山巴黎印象、伊顿小镇、德邑、金湖湾、湖畔天城、欧洲城、第五元素、万科中粮、埃拉国际水岸、东湖林语、凤凰城以及在此范围内其他开发并交房的楼盘等。星湾学校初中部施教区范围为天域、中茵皇冠以及星海街以东、现代大道以北、星华街以西、苏虹中路以南区域,包括星海人家、新加花园、加城湖滨、湖畔花园、沁苑小区、玲珑湾花园、中海湖滨一号、星湖国际、翡翠国际以及在此范围内其他开发并交房的楼盘等。房的楼盘等。其他一,鉴于中新合作区内入住人口数量迅速增加,适龄儿童分布不均,星汉街以东、金鸡湖以西、金鸡湖路以北、苏华路以南区域为星海学校和星湾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的共同施教区,包括湖左岸、嘉怡苑、馨都广场、馨湖园、嘉湖阁、翠湖雅居、澜韵园、东方春晓等。以上区域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可自由选择星海学校或星湾学校入学,都享受地段生待遇。二,苏安新村、东环路号、高尔夫花园、大湖城邦、和乔丽晶、金水湾、怡和花园、橄榄湾、中旅蓝岸花园、金色尚城以及星港街以东、金鸡湖路以南、金鸡湖大道(原机场路)以北、金鸡湖以西区域包括水乡邻里花园、御湖熙岸华府、御湖熙岸观邸的适龄小学新生、初中新生,由娄葑学校、园区一中、园区七中、娄葑第一中心小学、娄葑第二中心小学吸纳、娄葑第三中心小学等学校吸纳,具体施教区的划分方案由娄葑镇制订。这次划定的学区范围自2008年秋季招生时实行。今后随着园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小学学区范围还将适时进行调整。各校报名时间将根据苏州市教育局统一部署确定。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由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住所地指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指劳动者工作地。苏州工业园区直属苏州市管辖,园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争议,向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300元,二级伤残增加290元,三级伤残增加280元,四级伤残增加270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调整前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的8%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4、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012元、2410元和1807元。 符合第1、3项定期待遇调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8%的,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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