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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缴纳契税。契税完税是产权过户的必要手续。拆迁房屋,实施拆迁后,该宗土地上的土地需要归宗成一宗土地,原有房产证全部注销...
二手房过户基本流程是: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连同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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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是要根据房子的实际情况不同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及办理手续的。房产局可能收取登记费、手续费等;要公证的还要交公证费;要对房产评估的还要交评估费等。
①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的1%或两次交易差额的20%。 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如果同时满足家庭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纳税人在地税系统中未能查询到原值,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购房个人所得税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 ②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交易总额的5%。 营业税缴纳规定: (1)满两年的住宅,免征营业税; (2)未满两年的住宅,营业税=成交价格x5%。 注:购买时间是否满2年首先看产权证,其次看契税,再次看票据。这三种证件按照时间早的计算,一般地说票据早于契税,契税早于产权证。 ③土地税(部分房屋) 土地税税率: (1)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税额=额x30%; (2)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税额=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 (3)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税额=额x50%-扣除项目金额x15%; (4)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税额=额x60%-扣除项目金额x35%。 注:若土地额小于0,就可以免交,否则税率就要按30%计算;另外,如果房龄满三年土地税减半,满五年免征。 土地税计算方法:土地额=合同成交价-扣除项目金额(其中扣除项目金额=上手价格+上手契税+上手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营业税)。 缴纳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时候需要缴纳土地税。 ④交易手续费 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房屋面积x2.5元/平方米。二手房过户需要缴纳什么税费的回答可以借鉴以上资料。
一、回迁房税收问题 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具体来说,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应纳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 2.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开发商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3.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房屋回迁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可见,房屋回迁合同属于一种交换式的产权转移书据。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房屋回迁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可见,开发商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不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因此,开发商应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鉴于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回迁业务具有特殊性,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等面积回迁部分既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又要按规定归集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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