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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产处理方式,应当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收回和追回的财产:(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二)未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依法上缴国库或者变卖或者拍卖,然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无价值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出售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后销毁;(四)对不能出售或者拍卖的危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相关厂家回收。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应退还原主的财产,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通过公告告知原主。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产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出售或者拍卖后上缴国库。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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