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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处罚一般如何没收违法所得

2021-11-17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产处理方式,应当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收回和追回的财产:(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二)未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依法上缴国库或者变卖或者拍卖,然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无价值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出售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后销毁;(四)对不能出售或者拍卖的危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相关厂家回收。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应退还原主的财产,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通过公告告知原主。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产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出售或者拍卖后上缴国库。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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