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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 我患有××××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 1、房产一套,座落于某市某街某号的×平方房产×处(评估值××万元); 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 3、股票××,分别为××、××、××,各××股(去世当日市值××万元); 4、银行存款××元,存于××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帐号为:……; 5、家具及家用电器,……(列举并注明产品品牌、规格等),价值共计××万元。这就是一份最新老人遗嘱范文。
这个问题本身存在矛盾,老人变更监护人意味着老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因此没办法立遗嘱;从另一方面讲,遗嘱是老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此无需在遗嘱里变更监护人,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是想问老人应该如何变更遗嘱。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是立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单方个人意愿和意思表示。然而,在法律上遗嘱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那么遗嘱的变更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为了____________,特请__和__作为见证人,并委托___律师事务所___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位置及特征: 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三、其他:本遗嘱一式份,由___保存。立遗嘱地点:___________立遗嘱时间:___________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代书人:____律师____律师事务所年月日遗嘱代书人、见证人所需条件补充说明 1、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3、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4、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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