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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如果在安全范围内,那么可以主张拆迁。
1、水田、围田养殖水面、机耕路按12100元/亩补偿到村(包括:青苗补偿费,其中:农户10600元/亩,村委会1500元/亩)。 2、养殖水面、宅基地按8000元/亩补偿到村,涉及赔偿水面承包户损失由村委会支付。 3、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4、房屋拆迁安置:安置地按160平方米/户的用地标准进行规划,每户建设实际用地面积(包括附属建筑物及院落等设施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其余面积为公共设施用地)。 5、电话、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由你镇负责重新安装。 6、奖励办法:在合同约定时间拆迁完毕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楼房(包括有钢筋、水泥圈梁、柱子的平房)50元/平方米; (2)砖墙瓦房平房40元/平方米; (3)其它房屋20元/平方米。 拆迁补偿全国没有统一标准,房屋拆迁需要结合房屋结构、地域位置、建造年限、拆迁项目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因素综合评估,城市房屋可以参考周边商品房市场均价争取补偿。
除保护高速公路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扩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高速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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