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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建控区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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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应当在拆迁范围之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沿起向外延伸30米的范围。(30米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公路法》规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少于30m,二级公路不少于20m,三级公路不少于15m,四级公路不少于10m,等外公路不少于5m。此外,新建村镇开发区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近距离为: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少于80m,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不少于50m,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不少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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