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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办案人员必须做到六公开:(1)公开办案人员的身份;(2)公开告知各当事人或委托人的权利与义...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办案人员应公开这些内容: 1、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身份; 2、公开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公开事故事实、检验鉴定结论、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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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适用一般程序,各方同意公开处理的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应当公开处理。一方要求不公开处理的,办案单位不得公开处理。根据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办案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做到六公开:公开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身份;公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事故事实,检查鉴定结论,认定证据,适用法律法规;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公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1)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3)人员伤亡情况;(4)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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