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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麻增伟律师报警的,还应当记录...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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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1)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3)人员伤亡情况;(4)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交通管理部门应交通事故的内容,包括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涉及的车辆类型和车牌号码等。涉案人员逃逸的,还应当讯问在场人员逃逸人员和车辆的相关特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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