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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减少人员计划:企业转让、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减少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重...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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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使用者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组的。2、使用者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实践中很多使用者以金融危机为招牌裁员,但实际上生产经营没有受到影响,裁员行为陷入违法解雇的风险。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使用者在适用这个条件时必须注意企业的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的调整不是立即裁员,而是必须与劳动者更改劳动合同,更改劳动合同后,必须裁员。未变更劳动合同就裁员,违法解除合同,必须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4、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请注意,这里是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3)项目的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使用者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客观经济状况一般是指无法抵抗或发生,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转移、合并、分立、合资等。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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