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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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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按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人将根据遗嘱或遗赠被继承;有遗留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分配;二级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平均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例如一个继承人已经完成了大部分的扶养义务,而另一个人几乎没有扶养义务),每个继承人都有相同的遗产。应该指出的是,在一些农村地区,没有或几乎没有继承权就娶女儿的做法是错误的。出嫁的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应该得到相同份额的遗产。例如,一个继承人在生活中有特殊的困难,缺乏工作能力,可以比其他继承人适当地分享更多的遗产;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更多的遗产;对于那些有能力和支持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维修义务不得或少继承,但如果继承人是谁有能力和条件来支持愿意履行维修义务,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清楚地表明,他们不需要支持不应该如此。减少他们的财产分配比例。法律依据:继承开始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为法定继承;有遗嘱的,以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以协议方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
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遗嘱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或停止遗嘱其他部分的生效及执行。 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这是发挥遗产实际效用的原则,即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遗产的实际效用,以有利于生产经营和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产的最佳实际效用为准进行分割。 《继承法执行意见》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分给遗产。”当有一些遗产按此原则分配将引起各继承人的利益相差较大时,可由获益较大的一方对其他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遗嘱在下列情况下无效:遗嘱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人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设立的;遗嘱是伪造的;遗嘱被篡改;见证人不合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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