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只要是双户口,就应该注销一个,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一、不管成年或未成年,如果入户了,户口簿上的名字最多只能变更2次。 二、如果你已经变更过一次,那么最后可以变更一次。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索要表格填写后送公安机关审批。待批复后带户口簿、身份证和相片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即可。
办理身份证应用当事人户口本上的“常用名”而不是“曾用名”,“曾用名”一般是指当事人改名之前或者办理身份证之前,曾经用过的名字。身份证要经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应当携带本人户籍簿、本人寸照等材料,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审查申请材料; 3、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64人已浏览
4,382人已浏览
1,240人已浏览
4,8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