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全部内容: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手势信号: 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 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第十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内容如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10人已浏览
686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4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