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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增内容有哪些?

2022-05-04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手势信号: 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 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第十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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