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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问题: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
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侵权责任属于民事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侵犯权利之日起计算。受害人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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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身损伤的诉讼时效,原则从发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诉讼时间从报案之日起中断,等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者移送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刑后,从新计算诉讼时效。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民法诉讼时效理论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计算,此种时效期间的起算对于一时的侵权行为应是恰当的,但是,针对持续侵权行为的时效期间起算是否亦能适用则不无疑问。 知识产权持续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权为继续性债权。所谓继续性债权,是相对于一时性债权而言,是指因持续侵权行为而产生、随着持续侵权的时间推移而不断增加的损害赔偿之债。对于这种债权从两个角度把握: 一方面把继续性债权作为一个整体; 另一方面,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应将该债权区分为若干债权,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和法律上的独立性[5]。正因为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相应的,被持续侵权的权利人所享有的个别债权的诉讼时效亦相继起算,即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就可以就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因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前推算2年计算原则上是符合传统民法诉讼时效规定的。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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