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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2021-10-15
民法诉讼时效理论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计算,此种时效期间的起算对于一时的侵权行为应是恰当的,但是,针对持续侵权行为的时效期间起算是否亦能适用则不无疑问。   知识产权持续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权为继续性债权。所谓继续性债权,是相对于一时性债权而言,是指因持续侵权行为而产生、随着持续侵权的时间推移而不断增加的损害赔偿之债。对于这种债权从两个角度把握: 一方面把继续性债权作为一个整体; 另一方面,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应将该债权区分为若干债权,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和法律上的独立性[5]。正因为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相应的,被持续侵权的权利人所享有的个别债权的诉讼时效亦相继起算,即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就可以就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因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前推算2年计算原则上是符合传统民法诉讼时效规定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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