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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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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据此可知,逾期举证的,采纳后,依法应当进行质证。
“民事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要求是: 1)、以法庭审理前举证为原则; 2)、限制当庭提交证据,当庭提交的须为“新的证据”(民诉法第125条及“民事证据规定”第41、42条); 3)、以庭后提交证据为例外(“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及第36条规定的经法院许可的延期举证)。实践中因当事人利益冲突一般难以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而法院更多考虑审限因素而鲜有同意庭后提交证据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据此可知,逾期举证的,采纳后,依法应当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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