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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要求是: 1)、以法庭审理前举证为原则; 2)、限制当庭提交证据,当庭提交的须为“新的证据”(民诉法第125条及...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 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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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确定举证期限的两种形式: 一是当事人协商 二是人民法院指定。 第33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约定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当事人的“合意”,确定双方遵守的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
应当按照法院要求举证,如果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是“新证据”,法院应当组织新的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证据规定》的第一条款即第四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作了严格界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被人民法院认为不超过举证期限,对“新证据”进行第二次交换以后才认为举证期限届满,而后者提出时举证期限已经届满。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新的证据”虽然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但却和“新证据”一样属于应当在法庭上质证的未“失权”的证据。
举证期限从接到举证通知之日起计算,您是原告,立案时就可以拿到通知,而被告拿到通知的时间肯定比您晚,所以被告的举证期限在您后面并无不当。您可以在开庭前查阅对方的证据。如果您还有证据要提供,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对方超过举证期限其证据不具证据效力,但是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你应当在庭上问明法院:对方当事人有无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及经法院批准.如果没有则拒绝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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