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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情况:1、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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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区别主要如下:第一,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第二,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第三,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第四,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我国法律对普通程序转化简易程序有以下规定:可以的。虽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但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补正,即“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时并特别强调“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但当事人这个程序选择权是有限制的,即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必须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主要是:一、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不能与法院对程序的决定权(即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相矛盾,二、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不可以转为简易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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