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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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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珠海园区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予以免税;(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三)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五)转口货物、在珠海园区储存的货物和展览品、样品,予以保税;(六)上述规定范围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应当依法纳税。本条前款规定的从境外免税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出区进入区外的,海关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需要征税的,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从珠海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因为漏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很多,所以补税措施也不一样。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补税措施有三种:1。到期补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届满应当缴纳税款。二、错征补缴。因计算错误和工作疏忽导致少缴或未缴税款,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或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增加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错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缴,特殊情况下追缴期限可延长至10年。三、非法追征。也就是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欠税、漏税、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少缴或未缴税款外,还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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