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
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海关接受装(乘)载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理由。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9人已浏览
563人已浏览
289人已浏览
5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