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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无权代理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属于无权代理的合同有: 1、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当事人超越代理权而订立的合同; 3、当事人代理权终止以后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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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无权代理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律赋予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决定权。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无权代理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情况。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一般为有效待定合同。被代理人认可的,无权代理合同为有效合同;被代理人拒绝认可的,属于无效合同。但有一种例外,即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此时,无权代理合同是有效合同。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关键需要看无权代理合同在事后是否被追认,如果事后被追认了,那么该合同就由无权代理变为有效代理,该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及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未被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及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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