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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年龄,但尚未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误工费;受害者已经退休,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的,可以要求误工费。受伤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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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损。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女职工为55岁或50岁,这并不表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退休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劳动者的一种待遇,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在劳动法上的体现。在城镇,退休职工受返聘的现象并不鲜见;在广大农村,很多老年人还在继续劳动。因此,只要存在收入减损,均可以主张误工费。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计算误工费。
工厂聘用退休职工,应当支付劳务费。 劳动者退休后,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原单位留用的,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德的调整。工厂与退休职工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应当进行协商,订立聘用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一致、退休职工提供劳务,工厂应当支付劳务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总政治部、中国科协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
受害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年龄,但尚未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误工费;受害者已经退休,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的,可以要求误工费。受伤住院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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