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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供货担保三方合同模板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答辩状 答辩人:***,男,身份证号为****,地址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第一,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第二,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 第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04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1995年4月,竹料镇的白沙村归良田镇管辖;2004年6月8日起,竹料镇、良田镇才停止运行并入钟落潭镇,此时白沙村才归钟落潭镇管辖。1995年5月10日时合作社的公章上应是良田镇或是竹料镇而不应是钟落潭镇。 第四,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树公后底土地有效期从2000年2月26日延长至2015年2月26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2000年2月26日改为2150年2月26日”。 二、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的占有合法。《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租用土地到期时间为2150年2月26日, 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2015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 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 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直接到税局买印花税票贴上就好了,整栋租房合同去税局买的时候要拿合同,房屋租赁的印花税是按照租赁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是按照合同上的租金总额,汇总交一次就行了。一份合同交一次,假如你每年都签租赁合同,你就得每年都交。在税收法规上,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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