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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向品种保...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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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流程如下: 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 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及本品种的照片; 受理申请后,缴纳申请费; 初步审查通过后,缴纳审查费; 实质审查通过后,作出授予决定。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 申请文件应用中文书写。
当事人因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可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请求中止有关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申请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并附具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请求恢复有关程序。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文件准备好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申请。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文件,也可以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提交后,申请人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书面公告或网上公告。如果公告期内没有人质疑该品种,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的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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