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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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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六项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和地址。这里的身份证主要是指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身份的证件。(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主要是指被处罚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具体行为和经过,以及能够证明治安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3)处罚的类型和依据。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给予被处罚人什么样的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法律规定。(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以什么形式实施处罚,主要是指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的执行方式。(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即被处罚人可以向哪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应当依法告知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通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是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注明,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实现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化。(六)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这是对处罚主体和日期的规定。只有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作出决定的日期也是必须注明的事项,对于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期限送达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还要求,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加盖公章。公安机关印章具有相当于签名的法律效力。未加盖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印章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印章与公安机关的名称不一致,处罚决定无效。
现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是公安机关在违反治安管理的现场,按照现场处罚程序,制作并交付被处罚人确定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文书。现场处罚决定也是人民警察现场处罚的书面证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和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人民警察签字或者盖章。法律规定应当载明是指处罚决定必须具备或者不可或缺的事项。当然,除了应当载明的事项之外,还可以增加其他事项,如身份证号码、过去是否受到处罚等。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被处罚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类型、性质、主要情节和时间地点。处罚依据是指对治安管理进行处罚。
公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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