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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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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某人保提供了美鹰公司于2001年7月28日出具的证明及一审时已经质证的原审法院(2000)杭经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用以证明(2000)杭经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与本案事由相同,即美鹰公司未及时付款,但本案的保险损失金额仍无法确定。浦发银行提供了某中保3300EC97ZJ002付款保证保险单复印件及一审时已举证的证据1、2、4、5、9,用以证明本案保险事故已发生、机械公司受出口信用保险部委托起诉美鹰公司、保单项下权利已协议指定给浦发银行、某中保也有承诺及设备公司、浦发银行在出险后数次要求某中保或某人保赔付保险金。上述证据经质证,除3300EC97ZJ002付款保证保险单系复印件,某人保不予认可外,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各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某人保二审中提供的美鹰公司的证明,并不能证明本案保险金额是否确定的事实,而浦发银行因不能提供付款保证保险单的原件,故对该保险单不作认定;对其余证据的效力及证明力,本院确认原判的认定。 综合某人保的上诉及浦发银行、设备公司的答辩,并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一、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二、关于保险损失的事实认定;三、本案信贷保险合同与设备公司同美鹰公司的商务合同之间的关系。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法院审理盗窃案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二审中止审理裁定书,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中止诉讼的时间长短我国法律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中止的事由消失后,随时都可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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