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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分割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还贷的,首先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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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套共有房屋,双方经济状况良好,能解决居住问题的,判决一方得房、一方得经济补偿。 仅有一套共有房屋,而双方均无力补偿对方,又难以分开居住,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可不判决离婚。 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且感情破裂、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决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使用权的房屋也参照此办法解决。
离婚共有房屋分割的基本原则: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婚后的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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