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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为方式而言,也是多种多样,如广告主伪造有关文件,虚假广告内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没有效力的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唆使广告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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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广告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来,广告种类繁多。本罪所指的广告是指商品经济广告。也就是说,广告主体利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服务信息,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试图说服他们购买或使用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管理是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活动。根据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都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查,符合要求,禁止制作和传播虚假广告。上述管理制度侵犯了本罪。2、客观上,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包括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使用虚假证明和证件作弊;与知名企业及相关单位挂钩作弊;利用一定权威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作弊;利用知名人士作弊等等。三、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委托广告主或广告主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故意做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有盈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一,由于广告的真实性被破坏,从而使消费者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受到侵害。具体是指由于虚假广告误导,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服务之后上当受骗,使消费者的财产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虚假广告的误导还可能造成消费者伤残或死亡,类似事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时有发生; 第二,破坏了广告的真实性这一根本基础,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怀疑,影响了广告的正面作用。据调查统计,我国消费者中有85%的人认为大部分商品不象广告所宣传的那样好,66%认为现阶段广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失实性; 第三,潜在危害性。由于虚假广告本身传播速度快,辐射面广等特征,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巨大的阻碍,对整个经济制度与经济秩序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不信任,互相提高了防范措施,如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审核标准、条件越来越谨慎、严格,增加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难度,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政府对市场管理的投入加大,这样势必要提高交易的成本,给社会造成极大浪费,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就行为方式而言,也是多种多样,如广告主伪造有关文件,虚假广告内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没有效力的能够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唆使广告经营者作虚假设计、制作,指使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发布或以高价发插刊广告等。广告经营者明知他人要求制作、设计的广告内容虚假仍然制作、设计,或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核实内容的真实性或明知内容虚假仍决意发布。既可以通过电影、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等向社会广为散布,让不特定公众知悉其内容;也可以采取树立广告牌、横挂广告横幅,树立广告立体图案,书写广告语,散布广告传单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的多人知道其所宣传的内容,不论其形式如何,都可以本罪的发布广告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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