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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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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药监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同时,卫生部还要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也有相关职责,如生猪屠宰归商务部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在三个层面上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咨询、投诉和举报往往对监督管理部门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及时受理和处理咨询、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其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号码,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回复、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二是对核实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变相报复。为了鼓励和保护内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保密举报人的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第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规范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后,举报部门或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核实情况;涉嫌违法违纪的,依照本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1.直接责任部分是卫生局。 2.其他相关部门有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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