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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2021-11-12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咨询、投诉和举报往往对监督管理部门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及时受理和处理咨询、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其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号码,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回复、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二是对核实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变相报复。为了鼓励和保护内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保密举报人的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第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规范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后,举报部门或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核实情况;涉嫌违法违纪的,依照本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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