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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
与对方谈判中个人录音取得的证据不是违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能否定案,必须综合考虑事件和事件的其他证据。认为个人录音是违法的意见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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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证据必须合法,并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核实真相,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录制其对话取得的资料,如果不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该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应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提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承认该录音材料,或者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1)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2)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1、如果取得录音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潜入他人私人房内偷录),该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如果你妻子那部分清楚,不一定要鉴定,她可能自己就承认了3、如果录音被采纳,应该会判离,你可以在财产分割上得到补偿,但孩子不一定判给你,要看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小孩很小,一般判给女方,10岁以上征求小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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