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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含聘用期满10年的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退休:㈠男60岁,女55岁,工作10年;㈡完全...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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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支持直系亲属的救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以上的,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个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金额的10个月计算。 2、企业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个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休生活费金额的7个月计算。 企业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作为计算一次性养老金的基数。
事业单位提前退休的具体条件如下:1。工作年限2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机构标准核定养老金。2、男性50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或25岁以上的,经组织批准,可提前离职。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职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工龄,计算退休费用,并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职时的标准工资为基础。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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