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商业秘密的概念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一次被明确界定,即“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商业秘密的定义: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特征包括:秘密性、价值性、竞争性、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或者故意泄露、使用,或者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规定: 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两个规定处以自由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特性是:(一)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三)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四)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31人已浏览
258人已浏览
342人已浏览
2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