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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局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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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条:故意延误邮件罪是指邮政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邮件,引起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局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传递的信件、邮包、汇款、报刊及其他印刷品。本罪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本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履行自己职责应当按照规定投递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 但如果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则可能会因为牵连行为而构成他罪。三是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的犯罪主体须是邮政工作人员,但虽在邮政部门工作,既不是管理人员也不是与邮件相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⒈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⒉延误投递邮件,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对应当按期投递的邮件,有条件投递而故意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不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 ⒊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发生了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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