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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组织简便、出资方式灵活、有利于公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扬长避短、互相协作、发挥更大经济效益。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项: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 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 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几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他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合伙企业跟公司的区别: 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最后,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根据公司的设立、经营和具体需要,将公司严格分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企业。其中,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同承担盈亏和风险 。合伙企业一般不具备个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类型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只出资,共同承担损益,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我想大家现在很多企业后面经常能够看到(有限合伙)的字样,其实该合伙企业的类型就是我们常说的“有限合伙企业”。结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我们来总结下有限合伙企业相对其他合伙企业又有哪些特点呢? 第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 三、有限合伙人仅能以劳务以外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第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 五、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从以上特点大家有没有感觉到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双重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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