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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看出,对于担保是由...
根据年月日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本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该决议作出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已于年月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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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出具取保候审保证书,并签名盖章。 采取保证人方式保证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丧失了担保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实施或者已经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新旧公司法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处理方法,具体分析如下: 1、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理解适用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2、《公司法》修订前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除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3、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新公司实施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的,不应因此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4、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效力认定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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